经营者 收入 财政局 刑律,
1.经营者有下列情况,应扣减或不兑现经考核的收入和奖励:
(1)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;
(2)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刑的。
2.经营者不得获取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工资性收入。
3.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兼薪。
[参见上海市劳动局、市委组织部、市国资办、市财政局《关于改进完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的试行意见》(1995年5月7日 沪劳综发[95]44号)]
1.经营者有下列情况,应扣减或不兑现经考核的收入和奖励:
(1)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;
(2)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刑的。
2.经营者不得获取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工资性收入。
3.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兼薪。
[参见上海市劳动局、市委组织部、市国资办、市财政局《关于改进完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的试行意见》(1995年5月7日 沪劳综发[95]44号)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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